住戶、托育機構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
二、 定義:防音門、防音窗其評定隔音性能,必須高於(或等於)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隔音等級(Ts)30之曲線。
三、 認定方式:
(一)、住戶及托育機構設置完成防音門、防音窗之後,須出具原製造廠(或供應商)提供之一定減音值證明文件。
(二)、一定減音值證明文件所記載之檢測日期,與住戶及托育機構完成設置防音門、防音窗之日期,兩者之時間差,不得超過3年(不含)。
(三)、前揭一定減音值證明文件所記載之隔音等級,須為學術機構、財團法人研究機構或其他第三公正單位,依照CNS 8466(聲音透過損失之實驗室測定法)之規定,實施試驗後,予以判定鋼製門、鋁合金製窗及聚氯乙烯塑膠窗之隔音性能:
1. 鋼製門:依照CNS 7184之隔音等級線圖判定。
2. 鋁合金製窗:依照CNS 3092之隔音等級線圖判定。
3. 聚氯乙烯塑膠窗:依照CNS 6400之隔音等級線圖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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